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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2015年5月18日被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德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8日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合浦县乌家镇岭顶村委会饭包塘队其家门前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及赌具,利用扑克牌以“撑船”的方式供罗某、刘某乙、余某甲、吴某乙、叶某乙、杨某、黄某丙等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人余某甲、吴某乙、叶某甲、魏某、易某、余某乙、刘某甲、罗某、黄某甲、黄某乙、伍某、吴某丙、叶某乙、刘某乙、何某甲、杨某、黄某丙、徐某、唐某、何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员陈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招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