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37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庆辉。委托代理人:谢肇杰,该司客户助理。被告:黄锦明,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