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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唐文权与百色针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唐文权(曾用名唐建平)。被告百色针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华街11号。法定代表人岑俐佑,该公司经理,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原告唐文权诉被告百色针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已于2014年12月17日对百色针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岑俐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文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已收取406元,退回原告唐文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振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