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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平与被告甘胜方、谢德明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平,谢德明,甘胜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023号原告刘忠平,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瑞成、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德明,男,汉族,1966年5月6日生。被告甘胜芳,女,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原告刘忠平与被告谢德明、甘胜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谢德明、甘胜芳的住所地均不在本市鼓楼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贲小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范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