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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任骁萌与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骁萌,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骁萌,居民。委托代理人尹传亮,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州路619号。法定代表人代晓青,总经理。上诉人任骁萌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为上诉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后又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奉纲审判员  张振显审判员  栾桂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