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亮诉被告艾保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艾保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张明亮,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艾保国,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艾保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邓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