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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海清与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清,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陈海清。委托代理人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大桥路26号。法定代表人邵光文,董事长。被告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法定代表人尤昌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清诉被告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海清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体现,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海清负担。审 判 长  邱迎锋审 判 员  彭友德人民陪审员  王春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