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海清与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清,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陈海清。委托代理人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大桥路26号。法定代表人邵光文,董事长。被告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法定代表人尤昌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清诉被告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海清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体现,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海清负担。审 判 长 邱迎锋审 判 员 彭友德人民陪审员 王春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