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尹飞飞与山西新华电脑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飞飞,山西新华电脑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尹飞飞,男,1990年1月5日出生,辽宁渤海大学学生,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新华电脑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汾泉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才尧,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飞飞与被告山西新华电脑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飞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飞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飞飞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