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5)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4日2时16分,被告人郭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内环路广园西放射线(南往北)广园西路出口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82.7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