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玉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珠,刘美英,黄星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80号申请人陈玉珠,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美英,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星鸿,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关于陈玉珠申请执行刘美英、黄星鸿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美英、黄星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