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金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金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95号原告: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玉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金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继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金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提出:其与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已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交付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而该先予执行将会对本案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一是付款条件是否具备,二是可能因施工面积与图纸不符导致整体工程不合格,均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直接影响,故请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