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0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