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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0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