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岳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岳某,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辉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丁玉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