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31号原告郑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因不能提供被告任某的确切地址,即无法与任某取得联系,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