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31号原告郑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因不能提供被告任某的确切地址,即无法与任某取得联系,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