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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文勤、杨振秀与张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勤,杨振秀,张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勤。申请执行人杨振秀。被执行人张宝林。申请执行人张文勤、杨振秀与被执行人张宝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安少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文勤、扬振秀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宝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宝林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勤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宝林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勤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