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飞与被告赵春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飞,赵春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刘 雪 飞 与 被 告 赵 春 刚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338号原告刘雪飞被告赵春刚本院在审理刘雪飞与被告赵春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