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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继传与万枝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传,万枝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宋继传,居民。法定代理人徐洪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勇,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枝善,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建成、吴兰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传诉被告万枝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继传已去世,其法定代理人徐洪民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继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继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6元,减半收取5128元,由原告宋继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房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