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崔文武与王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武,王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崔文武,无业。被执行人王德玉,无业。崔文武与王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第一、二项,被执行人王德玉欠申请执行人崔文武借款78000元,应于2015年2月14日前归还30000元,2015年8月14日前归还30000元,崔文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王德玉未按约履行,则崔文武有权申请执行包括放弃的18000元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并承担剩余款项4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11.5元。因被执行人王德玉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文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德玉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德玉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4组78号的房屋,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回执、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崔文武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德玉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4组78号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文武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德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德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崔文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