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成龙申请宣告王秋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龙,王秋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成龙,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王秋月,女,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李成龙申请宣告王秋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李成龙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宣告王秋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成龙撤回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成龙撤回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