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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桂民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民,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民,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桂民申请执行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御景华庭小区房屋,总计156套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北侧松秀园小区商厅一处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上述财产的查封金额控制在500万元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