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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京粮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盛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粮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盛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1237号原告北京京粮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前锋农场场部第四街坊。负责人付海瑞,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盛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前锋农场场部一委1-01-0106。法定代表人李佳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粮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建三江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盛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三江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北京京粮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建筑面积为四千九百七十七点二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粮食局)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面积为一万一千二百一十一点零四平方米的土地的查封;三、解除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盛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二千一百二十八万一千三百八十九元七角的冻结。审判员  徐春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刘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