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斌,刘丽娟,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张显斌,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李晓光,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显斌、刘丽娟与被执行人李晓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调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协助执行机关发出法律文书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调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