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张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