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天次与XX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次,XX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次,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XX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天次与被执行人XX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XX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砀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彬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