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韩家辉与杜相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家辉,杜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韩家辉被执行人:杜相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调执字第110号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