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字第2294号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肖家村6组22号。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肖家村6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