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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字第2294号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肖家村6组22号。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肖家村6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