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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兵、王贵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兵,王贵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75号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瑞园名城9楼。法定代表人刘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兵,居民。被告王贵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兵、被告王贵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薄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