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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川舜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建川舜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城南工业园区2号道107号。法定代表人李尚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从刚,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浩,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建川舜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羊市街西沿线蜀汉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伟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川舜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50元,由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