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2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帅伟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孙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502-1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法定代表人不某。第三人孙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某,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正在换届选举,无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景海审判员杨艳松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韩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