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曹国山、耿华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负责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闵海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国山。被执行人:耿华琴,系曹国山配偶。被执行人:王守成。被执行人:刘正芹,系王守成配偶。被执行人:殷明丽。被执行人:何开平,系殷明丽配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国山、耿华琴、王守成、刘正芹、殷明丽、何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9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48543.75元,未执行标的14854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曹国山、耿华琴、王守成、刘正芹、殷明丽、何开平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