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彦照与朱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照,朱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556号原告:李彦照。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黄楠。被告朱剑峰。委托代理人:冯泽周。委托代理人:陈捷。原告李彦照诉被告朱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彦照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50元,减半收取159525元,由原告李彦照负担。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