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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彦照与朱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照,朱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556号原告:李彦照。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黄楠。被告朱剑峰。委托代理人:冯泽周。委托代理人:陈捷。原告李彦照诉被告朱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彦照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50元,减半收取159525元,由原告李彦照负担。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