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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来国、马静、危晓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朱来国,马静,危晓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10号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张晓荻,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来国,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马静,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危晓冬,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来国、马静、危晓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7元,减半收取1070.85元,由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长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