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程鹏、陈彩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程鹏,陈彩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望城县高塘岭镇郭亮中路。负责人李安,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京军,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鹏。被告陈彩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告程鹏、陈彩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98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