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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413号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吕荣。委托代理人:姚强、高桂良。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创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