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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荣明与王中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1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荣明与被执行人王中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中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荣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中文给付房屋折抵款53500元、诉讼费1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中文自行给付10000元,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剩余房屋折价款43500元、诉讼费11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94元(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4日)。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荣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19元已由被执行人王中文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