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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执裁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琴与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琴,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鄢执裁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琴,女。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琴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75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克瑛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程松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