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煜华、张四行与张四行、张远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煜华,张四行,张远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刘煜华。委托代理人刘会全,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四行。被告张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煜华与被告张四行、张远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煜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煜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煜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刘煜华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