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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文才、李利、甄世伟申请执行邬叶青、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才,邬叶青,王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才,男,3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李利,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甄世伟,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邬叶青,女,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瑞霞,女,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王文才、李利、甄世伟申请执行邬叶青、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