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季坤诉被告李葆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季坤,李葆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张季坤。委托代理人:王学才,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葆青。本院审理原告张季坤诉被告李葆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季坤负担。审判员  瞿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