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学正与赵世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正,赵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邓庚平,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陈学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赵世凯,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陈学正与赵世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4)船民执字第374号]过程中,案外人邓庚平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工资冻结的裁定。案外人邓庚平述称:一是(2013)船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是债权纠纷,不是真正的借贷关系,案外人不知情,与案外人无关;二是案外人不是被告,不应冻结工资;三是案外人与被告早已分居两地,是名存实亡的夫妻,没有义务对他的债务承担责任;四是冻结案外人工资,导致案外人无法抚养孩子,生活困难。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7日,本院对陈学正与赵世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船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赵世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学正欠款人民币10万元。庭审中陈学正自述:判决的欠款系陈学正将平岗煤矿欠陈学正的22万多元的债务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世凯所取得,其不清楚该笔22万多元的债权赵世凯实际是否取得。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船民执字第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邓庚平的银行帐户存款。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被执行人赵世凯所欠债务虽发生在其与邓庚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实际系陈学正将平岗煤矿欠陈学正的22万多元的债务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世凯所取得,赵世凯书写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在申请执行人陈学正也不清楚被��行人赵世凯是否实际取得该笔债权的情况下,不能证明邓庚平与被执行人存在夫妻共同举债之合意,同时又不能证明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邓庚平与被执行人所共享,故本院裁定冻结邓庚平的银行存款没有法律依据,案外人之异议请求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邓庚平的异议请求成立;中止对邓庚平财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胡野鹏审 判 员 王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博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