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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盘锦市骨科医院与赵文亚、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骨科医院,赵文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广富。委托代理人:范增铎。被执行人:赵文亚。被执行人: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晓辉。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骨科医院与被执行人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账户存款,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42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柳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