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朱存伟、娄雨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朱存伟,娄雨红,郑军,叶珊妙,郑海平,方玲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商初字第1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52号。负责人毛啸洪,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鹏飞,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朱存伟。被告娄雨红。被告郑军。被告叶珊妙。被告郑海平。被告方玲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被告朱存伟、娄雨红、郑军、叶珊妙、郑海平、方玲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