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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腾召菊与被告朱国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召菊,朱国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10号原告腾召菊,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朱国燕,女,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召菊与被告朱国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召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腾召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腾召菊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