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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高某甲。被告:王某某。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由审判员曲久福、人民陪审员缪如信、人民陪审员于在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2006年4月相识并同居,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7日,被告王某某生育女孩高某某。2010年10月,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我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高某某随我生活,由我抚养监护。原告高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冀滦结字010601362号结婚证。证明高某甲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高某甲、高某某自然情况。3、身份证复制件。证明王某某自然情况。4、滦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某某2006年开始在滦平县某某乡某某村居住,2007年生育女孩高某某,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5、证人高某乙出庭作证。证明王某某2006年开始在滦平县某某乡某某村居住,2007年生育女孩高某某,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王某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王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2006年4月相识并同居。2006年7月6日,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2007年3月7日,被告王某某生育女孩高某某。高某某现随原告高某甲共同生活。2010年10月,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原告高某甲曾到被告王某某娘家寻找,也没有结果。以上事实有原告高某甲的陈述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四年多没有音信,应当认定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高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所生女孩高某某随原告高某甲共同生活,由原告高某甲抚养监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海兵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