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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甲、殷某某等与黄丁、黄A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792号原告黄甲。原告殷某某。原告黄乙。原告徐某某。原告黄丙。法定代理人黄乙。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甲。被告黄丁。被告黄A。原告黄甲、殷某某、黄乙、徐某某、黄丙与被告黄丁、黄A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亦系原告殷某某、黄乙、徐某某、黄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黄丁、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甲、殷某某、黄乙、徐某某、黄丙共同诉称,被继承人黄某某与案外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即原告黄甲及被告黄丁、黄A。黄某某于2010年1月8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孙某某及黄某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2年6月2日,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丁、黄A订立遗产分割协议,由原告黄甲支付被告黄丁、黄A每人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00元后,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归原告黄甲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园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402室房屋)系被继承人黄某某生前与原告黄甲、殷某某、黄乙、徐某某、黄丙共同拆迁安置取得,现原、被告就上述房屋的析产继承产生纠纷,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402室房屋归五原告共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黄丁、黄A共同辩称,原告黄甲故意隐瞒事实,用欺骗的方式让两被告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因此不同意其诉请。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黄某某与案外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即原告黄甲及被告黄丁、黄A。2009年7月,原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竹园村曹家桥宅XXX号房屋动迁,被继承人黄某某与原告黄甲、殷某某、黄乙、徐某某、黄丙六人,作为被拆迁人共同安置取得402室房屋。黄某某于2010年1月8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孙某某及黄某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2年6月2日,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丁、黄A订立遗产分割协议,由原告黄甲支付被告黄丁、黄A每人补偿款120,000元后,原告黄甲与两被告的父母即黄某某、孙某某的遗产由原告黄甲继承。同日,被告黄丁、黄A出具收条,表示二人已收到原告黄甲的补偿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拆迁协议、房地产登记簿、发票、房屋预售合同、遗产分割协议、收条、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火化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对遗产分割作出协议,由原告黄甲补偿两被告每人120,000元后,两被告放弃继承权利。现原告已支付补偿款,被继承人黄某某在402室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应当由原告黄甲继承,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遗产分割协议是在原告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的情况下签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园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黄甲、殷某某、黄乙、徐某某、黄丙共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黄甲、殷某某、黄乙、徐某某、黄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文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