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芳珍与黄秀凤、林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芳珍,黄秀凤,林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赖芳珍,女,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平,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凤,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生标,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芳珍与被告黄秀凤、林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秀凤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