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裕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河南省裕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西月季区。组织机构代码79916324-8。法定代表人杨胜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北段173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彦,公司经理。被告孙国栋,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裕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裕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