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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田锦详诉潘照明、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锦祥,潘照明,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田锦祥,男,生于1979年1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潘照明,男,生于1970年10月,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茂平,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代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田锦详诉被告潘照明、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拟定于2015年8月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田锦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江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阳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