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冷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10号原告冷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