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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冷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10号原告冷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