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俊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180号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士猛,系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双,男。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俊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本院受理郭俊双诉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6日,本院受理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俊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应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秀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